發布時間:2016-06-02
家里出租屋的其中一個房間水表運轉過快,去年10月,南區的雷先生發現了這個奇怪的現象。他隨后買來其他水表進行比對,發現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的水表明顯比雷先生購買的水表多轉動讀數10%。今年3月,雷先生把供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多收的水費。居民自己買的合格水表能不能證明供水公司的表有問題?雷先生的索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9月2日,市第一法院通報了這起糾紛的一審判決。
●疑水表運轉過快,居民起訴要求返還多收的水費
56歲的雷先生在中山南區經營出租屋。去年10月,雷先生發現其中一間出租屋的計量水表存在運轉過快可能。他說,由于他的房屋使用水表老舊,供水公司下屬客戶中心自行更換了雷先生使用的水表,但該水表讀數與雷先生實際使用的自來水量不一致。
后來,雷先生自己買了一個合格生產廠的水表安裝在入戶水管上放水1立方米,兩個水表同時運轉,但供水公司的水表明顯比雷先生購買的水表多轉動讀數10%,比法定允許的誤差2%高。
因此,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期間,多收雷先生水費幾百元。為此,雷先生多次要求供水公司提供使用的水表是否計量準確的合格證明。
此外,南區自來水公司轉讓給中山公用集團公司已經過去一年多的時間了,居民生活用水依然是按以前的單價1.71元每立方米收取,但萬科城市風景小區居民生活用水1.6元每立方米。今年3月,雷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供水公司免費在他的房屋重新安裝符合國家標準使用的水表,并返還去年11月到今年3月多收的水費300元。
●供水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居民還清欠費及違約金
市供水公司答辯并對雷先生提起了反訴。供水公司稱,他們為雷先生安裝且正在使用的水表是經過中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驗合格的水表,而且檢定有效期至2020年。雷先生自己買的水表并與供水公司安裝的水表進行運轉測試,這只是雷先生的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定的檢測檢定的效力。
此外,供水公司按每立方米1.71元計收雷先生的水費是符合市政府批準核定的標準的。而萬科城市風景小區的居民生活用水是納入中山城區居民用水收費標準范圍的。供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雷先生支付所欠的水費和違約金共640.8元。
●居民證據不足,被判支付拖欠的水費及違約金
今年4月,市第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法院詢問雷先生是否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雷先生表示不申請,他可以演示給法官看水表記錄不準確。
法院認為,水表是用于測量用水量的精密儀器,其設計制造及運轉原理都具有相當的專業性,水表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需要經過專業機構通過專業方法來檢測。雷先生認為指針讀數高于實際用水量10%,但他自己安裝的水表是否經檢驗合格,是否達到可用于對比檢測的標準,都無法證實。
此外,雷先生在與供水公司協商解決過程中,拒絕供水公司拆表送檢,在開庭期間又不申請鑒定。雷先生認為水表有質量問題的說法,由于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反而是供水公司反訴要求雷先生支付拖欠的水費,有供水公司的繳費通知單、用水清單證實。近日,市第一法院駁回雷先生的訴求,并判令他支付拖欠的水費619.77 元及相應違約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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